吃饭前,张先生按照服务员的指示,将自己的奥拓车停到路边临时停车场,并向餐馆服务员缴了6元停车费。一顿饭后,张先生的车被盗,双方协商未果,他将餐馆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5856元。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,成都中院近日也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张先生认为,收了停车费,餐馆应当尽保管义务;法院判决称,张先生所缴的钱是车辆占道费,餐馆不负责看管车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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