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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包房需额外交30元、自带酒水需用指定“套餐”———
临近年底,各种酒局增多,酒店的生意更加红火起来。然而,一些顾客订餐订房时,却经常遭遇类似“最低消费标准”等门槛,一些酒店的“店规”,更是悄然挑战法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。其中,阳光家常菜馆千佛山店,不但额外收取“房间费”,倘若顾客自带酒水,还必须接受店方指定的“精美套餐”。
这家菜馆“店规”多
因为要与同事们一起聚会迎接新年,昨天,市民刘先生拨打阳光家常菜馆千佛山店的订餐电话。当问及有没有最低消费时,对方工作人员称进包房需要交纳“房间费”,每间30元,倘若自带酒水,则必须用店方“推荐”的价格在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“套餐”。对此,刘先生有些不解。
接到反映后,记者拨通了该店电话:“我们十几个人,想订个房间,有最低消费吗?”
对方一女工作人员称:“没有最低消费,但是有 30元的‘房间费’。”
“为什么要收这 30元钱,有根据吗?还是有什么说法?”“这是店里规定的,只要订房间就要交30元钱。”“可以自带酒水吗?”“如果自带酒水的话,就必须用我们店里的套餐。”“这种套餐多少钱?”“你们十几个人,最低可能在400到500元吧,这是最低的了。”
“店规”不合情理
市消协人员接受采访时明确指出:酒店设定最低消费、额外收取“房间费”等“店规”,与法不符,与情不通。因为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。如果酒店因消费者消费水平不够而加以拒绝,这会伤害消费者的感情。近年来,消协部门经常接到消费者对此类事件的投诉。
至于谢绝自带酒水问题,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张法水律师称,目前我国以餐饮为主的酒店里的酒水价格要比市场上高出50%甚至一倍以上。在国内餐饮业酒水经销的暴利基础上,再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酒店的酒水,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,是对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,违背了《民法通则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业内人士指出,目前餐饮业竞争激烈,解除对消费者的相关消费限制是一个必然趋势,限制消费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。另外,很多酒店的收入中,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常客,一味地限制,必然会使酒店苦心营造的温馨氛围大打折扣。(记者 孙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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